"收到对方发来的解除通知,三个月内不提异议,合同就自动解除了。"这条说法流传极广,很多企业在收到解除函之后的第一反应就是赶紧算这三个月还剩多少天。
需要明确地说:这条规则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已经废止,现行法律中不存在"三个月异议期"的规定。
一、那条"三个月"的规则来自哪里,为什么不再适用
"三个月异议期"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有异议,约定异议期间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原《合同法》的制度安排。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后,原《合同法》及配套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均已废止。现行规则改由《民法典》规定,而《民法典》未设置异议期间。
因此,无论从依据的效力还是规则的内容上看,"三个月不提异议就自动解除"都已不能作为判断依据。当事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进行交涉、谈判、或者暂时不作回应的期间,本身并不会自动断送权利。
二、现行规则:解除怎么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这里有两个要点:
第一,解除的生效时点取决于"通知到达",而不是对方是否同意。这与很多人"对方不同意就解除不了"的直觉相反。如果解除权确实成立,合同在通知到达时就已经解除。
第二,异议不需要在特定期限内提出,但异议并不产生暂停效力。有异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注意这是"确认之诉",审查的对象是解除行为本身是否有效,核心问题是:作出解除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以及解除的程序是否符合约定与法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另一种方式: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也就是说,起诉本身可以起到通知的作用。
三、真正需要注意的期限: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不存在的"三个月异议期"之外,真正需要盯住的是另一个期限——《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一条对企业的影响很实际:如果对方存在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情形,而企业长期拖着不作处理,解除权本身可能会在一年后消灭,届时再发解除通知就不再有效。
四、解除权从哪来
解除权有两个来源:
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审查合同中的解除条款,是判断解除是否有效的第一步——条款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是否约定了行使方式与通知程序。
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几种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解除之后发生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留意同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并不互相排斥。
六、实务中的几个动作
发送解除通知的一方:
- 明确援引解除权来源——依据合同第几条,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哪一项;
- 把通知送达的证据做扎实。快递面单上的内件品名、签收记录、电子邮件的发送与到达记录、微信或短信的送达记录,都要留存。送达是解除生效的关键事实,也是最容易在诉讼中被挑出问题的一环;
- 在通知中一并说明要求对方配合处理的事项(返还财物、结算款项、交接资料),为后续主张留下基础。
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
- 不必因为"怕过三个月"而匆忙起诉,但应当尽快以书面方式明确表明态度,并留存送达证据;
- 把重点放在审查对方是否享有解除权上: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法定解除的情形是否真实存在、对方有没有履行催告程序、行使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 如果合同已经实际无法继续履行,与其纠结解除是否有效,不如把精力放在解除后的结算与损失分担上,包括已履行部分的返还或折价、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竞合选择。
合同解除的争议,最终落在"解除权是否存在"这一件事上。具体案件中解除是否有效、解除后如何处理,仍需结合合同条款与履行事实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与效力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解除权来源规定于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行使期限规定于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程序与效力确认规定于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后果规定于第五百六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其中包括规定"三个月异议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该条不得再作为依据引用。 本文所列规则均为现行有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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