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有边界,解除有期限

刑事案件的家属和企业最常问的问题,往往不是关于定罪,而是关于财物:公司账户被冻结了,货款收不进来,员工工资发不出,货被查封在仓库里,下一步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的答案,写在《刑事诉讼法》的几条条文里,只是平时不太被注意。

一、范围: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划出了边界: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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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与案件无关"这五个字是判断的核心。审查时可以从几个方向切入:该财物是否与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关联;关联的是资金来源、用途、去向中的哪一环;是否属于认定犯罪数额所必需;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的要求是否被考虑。

同样的边界也适用于冻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同时明确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重复冻结造成的影响可能比单次冻结更大,这是应当核查的一点。

二、程序:清单必须当场开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这道程序的规范意义很直接:持有人手里应当有一份清单。清单上记录了什么、数量多少、编号如何、状态怎样,是日后主张返还、核对数额、提出异议的基础。

如果持有人手里没有清单,或者清单记载与实际不符,这一点值得当场提出并记录。实践中,涉及数量计算的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扣押清单与涉案数额之间的对应关系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清单的规范性问题往往具有实体意义。

三、期限:与案件无关的,三日内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日内"是一个明确的期限。相应的操作是:书面向办案机关说明该财物与案件无关的理由,并附能够支撑该主张的材料。主张能否成立,几乎取决于材料能否把"无关"这件事讲清楚。

比较有效的材料包括:款项的来源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该财物与合法经营业务的对应关系、权属证明、与涉案事实在时间与金额上的不重合说明。仅凭"这钱是我合法的"这类主张,通常不足以启动解除程序。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也就是说,案件如果以不起诉结束,财物的解除不是"另行申请"的事项,而是应当同步完成的动作。

四、救济:申诉与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这条通道有一个容易忽略的细节:申诉控告的主体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本人,还包括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公司账户被冻结而公司并非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提出申诉控告的资格,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

除此之外,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辩护人可以就涉案财物的处理提出意见;案件终结时,财物的处理结论(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折抵罚金等)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交代,对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常规途径主张。

五、企业场景下的几点实务提示

关注"相当性"。措施的范围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应对明显超出涉案数额的部分一并冻结。账户被整体冻结而涉案金额只占其中一小部分时,可以提出解除超出部分的申请,并附账务资料说明资金构成。

把材料准备在平时。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往来,如果日常就有完整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一旦需要证明某笔款项与案件无关,证据是现成的。反之,事后补做通常难以奏效。这属于企业合规中投入产出比很高的一项。

保留基本经营与生活空间。可以书面向办案机关说明冻结或扣押对企业经营、员工薪酬、在办订单的具体影响,并申请解除与案件无关的部分。说明应当落到具体数字和具体凭证上,泛泛陈述困难通常效果有限。

注意第三人财产。股东、配偶、交易相对方等案外人财产被牵连的,案外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在后续程序中主张权利。权属证明材料越早准备越好。

留存书面记录。每一次申请、申诉、控告都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保留送达或受理凭证,因为后续如果主张办案机关未依法处理,这些记录本身就是依据。

涉案财物的处理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处理主体和重点并不相同。具体案件中如何处理,仍需结合财物性质、权属凭证与案卷材料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版本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版本(现行有效),其中查封、扣押的范围与程序规定于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规定于第一百四十四条,解除与退还规定于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诉控告规定于第一百一十七条,不起诉时财物处理规定于第一百七十七条;该法的第四次修改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在推进中,尚未通过,不作为依据。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案件处理需结合具体证据材料判断,如需帮助可通过页面联系方式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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