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类型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常常是定罪量刑的支点——伤情等级决定罪与非罪,损失数额决定刑期档次,涉案物品性质决定罪名。一份鉴定意见被推翻,案件走向可能完全不同。
但鉴定意见并不是不可质疑的结论。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质证,而且由于它具有专业外观,其中的问题往往更难被察觉。以下是实务中值得逐一检验的几个方向。
一、鉴定主体:资质与范围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质。是否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登记的业务范围是否覆盖本次鉴定事项、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经济犯罪案件中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技术鉴定,各自对资质有具体要求。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曾参与同一案件的其他鉴定环节。
是否为同一鉴定人实际完成。名义上的鉴定人与实际操作的鉴定人不一致,属于可以提出的问题。
二、鉴定材料:来源与保管链条
这一项在实践中被低估,但效力往往最强。
检材来源是否合法。涉案物品的搜查、扣押、提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保管链条是否完整。从提取、封存、送检到鉴定,中间是否有连续的交接记录;封条是否完好;是否存在与其他批次样品混同、污染、替换的可能。链条出现断点,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可能被切断。
检材与鉴定意见的对应关系。送检的是哪一批、鉴定的又是哪一批,编号是否能够一一对应。
三、鉴定程序与方法
是否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公认的方法。有强制标准的,是否按标准执行;无标准时采用的方法是否在该领域被普遍接受。
方法是否适用于本案。同一方法在不同材料、不同条件、不同时间间隔下的可靠性差别很大。例如伤情鉴定需要考虑损伤发生与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价格鉴定需要考虑基准日的选择。
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检定或校准。涉及仪器分析的鉴定,设备的检定证书、校准记录是应当核查的内容。
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原始记录、图谱、数据、计算公式是否随意见一并附卷,能否支持结论的得出。
四、形式要件与权限边界
形式要件。鉴定文书是否载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分析论证过程与鉴定意见,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和机构盖章。
是否超出鉴定范围。这一点尤其重要。鉴定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不能替代司法机关作出法律判断。例如"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同一商品""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这类问题,属于法律评价或主观状态的判断,不宜以鉴定意见的形式得出结论。实践中,权利人一方或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技术比对文件,其证据属性需要单独审查,不能因其具有专业外观就直接等同于鉴定意见。
结论是否确定。是确定性结论还是倾向性意见,是否留有余地,是否实际回答了委托事项。
五、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把鉴定意见放到全案证据中比对: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是否存在冲突;同一事实是否存在两份结论不一致的鉴定。单看一份鉴定意见往往看不出问题,把它放回证据体系里,矛盾才会显现。
六、程序上的三项权利
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该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鉴定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条的分量很重,但适用有一个前提:需要先提出有实质内容的异议。仅仅表示"有异议"通常不足以让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因此,书面的异议意见应当写清楚异议的具体内容——哪一项方法不适用、哪一处计算缺少依据、哪一份检材来源不明。异议越具体,鉴定人出庭的门槛越低;鉴定人一旦拒不出庭,法律后果是明确的。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条路径相当于为自己一方的技术主张配备一个可以在法庭上发言的专业来源,在涉及技术比对、财务计算、伤情成因的案件中作用明显。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七、辩护意见的写法
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最终需要落到书面。一份有效的质证意见通常包含:异议的具体事项(不泛泛而谈)、支持异议的证据或依据(标准文本、行业惯例、卷内矛盾、计算方法)、法律后果的指向(是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还是数额应当调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 号,现行有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内容与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作了专门规定,是组织质证意见时可以直接对照的规范依据。
鉴定意见的质证是一项需要结合具体专业领域展开的工作,上述方向提供了一个检查清单,具体案件中能够提出的实质异议,仍需在阅卷后逐项判断。
法律依据版本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版本,现行有效;该法的第四次修改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在推进中,修正草案未通过,不作为依据。 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法释〔2021〕1 号,现行有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经《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修正后的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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