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函,第一步该做什么

收到一封专利侵权警告函,企业的第一反应往往落在两个极端:一是立刻停止生产销售,二是干脆不理。两种做法都有风险——前者可能因为一封尚未核实的函件而放弃本可继续的市场,后者可能让证据随时间扩散,等到真正进入程序时反而被动。

处理警告函的关键,不在函件本身写得多严厉,而在两个事实问题:对方的专利是否有效存在,以及自己的产品是否落入其保护范围。把这两点弄清楚之前,任何动作都是盲目的。

先分辨函件的性质

实务中收到的函件大致有三类,对应的处理节奏不同。

权利人自行发出的沟通函。这类函件通常只陈述主张、要求联系,未必附具权利要求书或比对分析。它的法律效果有限,但意味着对方已经开始关注,值得当天启动核实。

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内容一般包含专利号、权利要求、比对意见,并要求限期答复或停止使用。这类函件更接近诉讼前的准备动作,需要按正式争议对待。

展会、电商平台或客户转来的通知。宁波的文具、家电、五金、汽配等行业展会密集,电商渠道比重也高,这类通知常伴随下架、扣货等即时处置措施,时间压力最大。此时除了核实专利,还要同步确认平台的申诉期限与规则。

收到之后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核实对方专利的法律状态。 通过专利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系统查询:专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年费是否按期缴纳、权利要求是否经过无效宣告或修改、当前的权利人是否与发函方一致。实践中确实存在专利权已终止、已被宣告无效,或者发函方并非权利人的情形,核实这一步有时能直接终结争议。

第二,做技术比对,而不是看结论。 专利侵权的判断方法是逐一比对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不是看产品外观或功能是否相似。对方函件中的比对意见只是其单方主张,需要由技术人员与代理人共同复核:涉案权利要求包含哪些技术特征,自己的产品是否逐一具备。缺少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通常就不构成落入保护范围。

第三,固定自己的证据。 包括函件收到的时间与方式、产品图纸与工艺文件、在先的研发记录与销售记录。如果自己的技术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已经实施,还可能涉及《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抗辩成立与否,取决于在先实施的证据能否还原清楚。

需要提醒的是,在事实核实完成之前,不宜直接在回函中作出承认侵权的表述。回函的内容在后续程序中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

比对结果不同,路径也不同

如果比对后认为并未落入保护范围,可以准备一份技术比对说明,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作为答复与后续抗辩的基础。

如果确实落入保护范围,通常有几条可以并行的路径:一是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调整相关技术特征;二是与权利人协商取得实施许可;三是针对对方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与民事程序可以同时推进,其结果会直接影响侵权主张的权利基础。

容易被忽略的两个时间点

诉讼时效。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收到警告函的时间点,在实务中常被作为"知道"的起点,需要妥善留存收件凭证。

展会与平台的处置窗口。知识产权投诉在电商平台通常有固定的申诉期,逾期未申诉将按平台规则处理。这类期限不受民事诉讼程序影响,需要单独盯住。

处理专利警告函的实质,是把技术问题翻译成法律可以判断的比对面,再把比对面还原成证据。具体到某个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仍需结合权利要求文本与产品实物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与效力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 2020 年 10 月 17 日第四次修正版本(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为 2023 年第三次修订版本(国务院令第 769 号,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共 13 章 149 条)。现行专利法条文序号与 2008 年修正版本不同(例如现行第七十一条对应原第六十五条),援引旧条号时请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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