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商标做得有一定影响之后,某天会发现市场上多了一家公司,名称里恰好含有这两个字,经营范围与自己重合,甚至在宣传中把这个字号做成大字突出使用。这种情形在法律上被称为"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冲突"。
需要先区分两种行为,处理方式不同:一是仅将商标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经营中规范使用企业全称;二是在经营中把该字号单独、突出地当作标识使用,淡化企业全称。后者的侵权认定通常更直接,前者则需要通过"误导公众"这一环节来论证。
一、法律依据:两条通道并行
行政通道。《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 年修订,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就企业名称争议规定了处理机制,认为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处理。行政处理的优势是成本低、周期短;局限在于处理结果通常限于要求对方变更名称,不解决已经发生的损失赔偿,也不必然停止对方的实际使用行为。
民事通道。这才是解决赔偿和停止使用的路径,可援引的依据有三层:
-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2019 年修正)作了衔接性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是实体依据。该条第二款明确: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混淆行为。这是修订后新增的明确表述,把这一类行为直接落到了混淆行为项下,不再需要绕道"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兜底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这类权利冲突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此类诉讼提供了程序基础。
二、举证的重点在"混淆可能性"
这类案件原告常见的心态是"我的商标是我的,他用我的字就是侵权"。但法院审查的核心不是"文字是否相同",而是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举证要围绕几组事实展开:
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与知名度。商标申请日或注册日早于对方企业名称登记日,是基本前提。知名度的证据包括广告投放、销售规模、媒体报道、获奖记录、行业排名等。知名度越高,认定混淆的门槛越低。
经营范围与市场范围的重合度。两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销售渠道是否重叠、地域是否重合。完全不相干的行业之间,认定混淆的难度明显更大。
对方的使用方式。这是分量最重的一组证据。对方是规范使用企业全称,还是把字号单独放大、加粗、做成招牌或包装主视觉?后者更接近"商标性使用",认定混淆的可能性更高。
攀附意图的旁证。例如对方在相同类别申请过与权利人近似的商标、注册后短期内主动联系要求转让或索要费用、宣传语中出现与权利人相关的表述等。这类证据往往能显著影响法院对主观状态的判断。
实际混淆的证据。消费者投诉记录、误拨的电话、误投的邮件、平台上的识别混淆留言截图等。有实际混淆的证据,比单纯论证"可能混淆"更有说服力。
三、诉讼请求怎么设计
常见的请求组合是:
- 判令停止使用该字号(明确表述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某字样");
- 判令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该字样;
- 判令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 判令消除影响(在指定媒体刊登声明)。
这里有一个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提前考虑:判决"变更企业名称",如果对方不主动办理变更登记,执行会面临障碍。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起诉时就把登记机关纳入考虑——确认被告主体准确(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为准),并在判决后及时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实践中,部分地区登记机关可依据生效判决与协助执行通知办理,具体做法建议在立案前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与登记机关了解本地口径。
赔偿数额方面,依据《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或《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确定:按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计算,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违反该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
四、几个容易走空的方向
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对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属于登记机关的职权范围,民事法院通常不会在判决中直接判令撤销登记,而是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变更名称。想通过行政程序处理,需要另行向登记机关提出。
只做行政处理不做民事主张。行政处理后对方改了名字,但此前几年的使用造成的损失就此放弃,且诉讼时效仍在流逝。两条通道可以并行,行政处理的结果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混淆的辅助证据。
忽视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类冲突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属于持续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起算点需要结合具体主张方式确定,不宜拖延。
权利冲突案件的结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在先权利的知名度和对方的实际使用方式这两项事实。个案的处理路径仍需结合商标注册状态、企业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证据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版本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四次修正版本(现行有效;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的新版本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号有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 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版本(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共 41 条),未再援引 2019 年修正版本的旧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为 2020 年修订、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版本。上述文件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均为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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