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推文里用了一张网图、宣传海报里用了一款字体、公司电脑上装了非授权软件——这类主张近几年出现得很频繁,通常先来一封律师函或告知函,随后是报价、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
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标的额往往不大,但证据准备的成本不低,而原告方往往是批量处理。因此应对的关键不在于"能不能打赢",而在于按顺序做几件事,把风险敞口控制在合理范围。
一、核实顺序:先看权利,再看使用
收到索赔后,先不要急着谈价格。核实顺序建议是:
第一,对方主张的权利是什么。是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含单字字形),还是计算机软件?不同客体的保护条件不同,判断路径也不同。
第二,权利归属能否对应。依据《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关于署名推定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但登记证书是初步证据,不是权利归属的终局结论——如果对方是通过受让取得权利,需要看权利转让链条是否完整;如果是代理公司维权,需要看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本次主张。
第三,作品是否仍在保护期内。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第四,自己的使用行为是否落在权利范围内。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是否公开传播、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逐项核对。
二、可以抗辩的几个角度
合理使用。《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为介绍评论说明问题而适当引用、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有严格边界,商业宣传物料中的配图通常不构成合理使用,把"我只是发了篇文章"当成合理使用,在多数情况下站不住脚。
独创性不足。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要考虑取景、构图、光线、后期处理等选择;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看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简单图形、通用标识、缺乏创作空间的常规拍摄,可能达不到作品的独创性门槛。字体领域中,单字字形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需要结合该单字是否具有区别于公有领域字形的独创性特征具体判断,并非所有字形都能主张美术作品保护。
权利归属存在瑕疵。这是批量维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突破口,也是需要优先核查的方向。
合法来源与授权。素材网站的采购记录、授权协议、发票、下载凭证,或者与原作者的直接沟通记录。有授权的情形下,还要看授权是否覆盖被主张的使用方式(例如个人授权是否可用于商业推广)。
已停止使用。收到主张后立即删除、下线、替换,并留存操作记录。停止侵害是侵权责任的第一项,及时停止通常能显著降低后续赔偿基数。
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持续性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效的起算存在争议,但如果对方在明知侵权三年之后才首次主张,仍是可以提出的抗辩(有相关司法观点认为持续侵权状态下起算点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三、赔偿数额怎么评判
依据《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是:
- 先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
- 难以计算的,参照权利使用费合理确定;
-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赔;
- 上述均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批量维权案件中,争议通常集中在法定赔偿这一档。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作品类型与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使用方式与传播范围、是否用于商业用途、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权利人的合理许可费水平等。同一张图片用在一次推文和用在整个产品包装上,赔偿基数不应等同。如果对方主张的数额明显偏离涉案作品的正常许可费水平,可以提出相应的调减意见。
四、软件正版化的处理方式略有不同
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维权,通常依据《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 年修订,现行有效)。与图片、字体不同的是:
- 软件案件中使用数量往往是核心事实,涉及安装台数、使用人数、使用期限的认定;
- 权利人一方常通过公证购买、现场取证或申请证据保全来固定使用状态;
- 及时完成正版化采购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比较明显。已依法采购的数量一般不再计入侵权范围,采购与侵权的时间关系需要保留完整凭证。
建议的应对是:先内部盘点实际安装与使用情况,与对方主张的数量核对;对确有使用的部分,尽快通过正规渠道采购授权;对数量存在争议的部分,要求对方举证。
五、一个务实的顺序建议
收到这类主张后,比较稳妥的处理顺序是:
1. 先停止——未经核实前,先下线争议内容;2. 再核实——权利归属、保护期、授权范围、使用事实四项逐一核对;3. 评估数额——对照涉案作品的正常许可费水平,判断对方报价是否合理;4. 选择路径——证据薄弱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一次性了结的书面文件;事实清楚、数额分歧不大,协商通常比诉讼更经济;抗辩点扎实、对方主张明显缺乏依据,则应诉。
需要提醒的是,协商解决时最好在协议中写清涉案作品、涉及的使用行为、赔偿金额与一次性了结的效力范围,避免同一作品被分批重复主张。
个案的处理方式,仍需结合具体的权利凭证、使用证据与对方主张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版本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第三次修正版本(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 2013 年修订版本(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2020 年修正前的《著作权法》条文序号与现行版本不同,援引旧文时请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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