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时,最容易被忽略的四个条款

合同审查不是把模板改一遍名称和金额。真正决定争议走向的,往往是几个具体的条款怎么写。以下四处,是中小企业在合同审查中最容易一带而过的地方。

一、付款条件:写成"验收合格后付款"等于没写

"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这类表述的问题在于:验收的标准、期限、主体、逾期未验收的后果都没有约定。

可以落到实处的写法通常要回答几个问题:

后一条尤其重要。缺少它,"验收合格"就可能成为对方无限期拖延付款的理由。

二、违约责任:要能对应到具体的违约行为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属于原则性表述,实际作用有限。有价值的违约条款通常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对应具体行为。 延期交付、质量不符、延期付款、擅自转委托,各自对应不同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

二是具有可计算性。 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并约定上限)、按未付款项比例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挂钩的赔偿范围。

关于违约金的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约定违约金时,保留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关联性更稳妥。完全脱离损失的畸高违约金,在诉讼中面临被调减的可能。

三、争议解决:管辖法院与仲裁只能选一个

这一条写错,可能直接带来时间和成本上的损失。

四、解除权:把"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写清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的价值在于:

缺少这一条,遇到需要退出的情形时,往往只能依赖法定解除,而法定解除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并不容易把握。

一点补充

合同审查的实质是把商业安排翻译成可执行、可举证的条款。一份审查到位的合同,不仅要回答"双方各自做什么",还要回答"如果一方没做到,另一方能怎么办、由谁来判断、怎么算损失"。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把上述四个方面做成审查清单,在签约前逐项核对。具体条款的拟定,仍需结合交易结构与行业惯例调整。

法律依据与效力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年 5 月 28 日通过,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援引上述已废止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再适用。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 2023 年 9 月 1 日第五次修正版本(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其条文序号与更早的修正版本存在差异,援引旧文时请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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