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一次系统调整。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董监高)而言,这次修订最实质的变化是:义务被写得更具体,责任被铺得更宽,而"挂名不参与经营"这种抗辩空间在收窄。
一、两项基础义务被写清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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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与修订前的表述相比,两处变化值得注意:
忠实义务从"列举禁止行为"变成了"负有主动性义务"。条文要求董监高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而不只是在被指控时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几项被禁止的行为。
勤勉义务有了明确的判断标准。"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是一条可以落到具体场景的标准:一名处于相同职位的管理者,在相同情形下通常会怎么做。履职记录因此变得重要,因为它正是证明"已经尽到合理注意"的主要材料。
除第一百八十条的原则性规定外,第一百八十一条进一步列举了忠实义务下的具体禁止行为,例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或佣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关联交易、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类业务竞争等情形,也另有专条规制,违反忠实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责任路径:对公司、对第三人、对债权人
新法把责任路径写得更清晰,可以分三条看。
第一条: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可以依法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第二条:对第三人(含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则的分量在于:过去债权人通常只能向公司主张,公司的董监高个人一般不在责任范围内;现在,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第三人可以越过公司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免责的关键落在"是否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事实判断上,而这一判断只能靠履职记录来支撑。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正是"幕后指挥、台前签字"的常见结构——受指示的董事不能以"是老板让我这么做的"为由免责。
三、几处具体的法定职责,与赔偿直接挂钩
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并非抽象,新法把它分散落实在多处具体职责中,其中几项与赔偿责任联系最直接:
核查与催缴出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协助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的处理。《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落在董事身上的职责是:在出现该情形时推动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放任。
减资程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减资的法定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公司法》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看,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思路:公司资本是否真实、资本是否被不当减损、债权人利益是否受到保护,都被纳入董监高的注意范围。这也意味着,董监高的履职风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资本维持环节,而不只是常见的关联交易与竞业问题。
四、"挂名董事"的风险
修订后的规则下,一个老观念需要修正:只在工商登记上挂个名字、实际不参与经营,并不当然免除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与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判断标准都不是"是否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是"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职务""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挂名者而言,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向:
- 被实际控制人用作出具决议、签署文件的工具,而签字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执行职务";
- 未履行核查出资、催缴、减资程序把关等具体法定职责,被认定为负有责任。
因此,接受挂名安排之前,至少应当清楚:这家公司的资本是否真实到位、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是否有关联交易、自己是否会被要求签署什么文件。签字之前看清文件内容,是最低成本的自我保护。
五、企业侧的合规动作
一是把履职留痕制度化。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题材料、讨论记录、表决结果、反对或保留意见的书面记载,都应当完整保存。对决议持不同意见的,应当明确记载并签名——这在此后追责时的作用相当直接。
二是把法定职责落到具体人。出资核查、催缴、减资程序、清算启动等事项,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由谁负责、按什么频次执行,避免出现"都以为别人在做"的状态。
三是关注责任保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O)是分散履职风险的常用工具,是否投保、保额与除外责任,值得在公司层面作出决策。
四是在章程中细化。新法多处授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操作规则(例如对外投资与担保的决议机构与限额、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章程写得越细,履职的边界越清楚,事后被追责的空间也越明确。
董监高责任的变化,影响的是公司治理的日常做法,而不只是诉讼中的责任分配。具体人员的责任如何认定,仍需结合其职务、实际行为与在案证据单独判断。
法律依据与效力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版本(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共 15 章 266 条,现行有效),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规定于第一百八十条,忠实义务的具体禁止行为规定于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公司赔偿责任规定于第一百八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于第一百九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规定于第一百九十二条,出资核查与催缴规定于第五十一条,不得协助抽逃出资规定于第五十三条,出资加速到期规定于第五十四条,减资程序规定于第二百二十四条,违法减资责任规定于第二百二十六条。修订前的《公司法》(2018 年修正)相关条文序号与现行版本不同,援引旧条号时请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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