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确立以来,已成为刑事案件中适用率较高的程序安排。理解这项制度,关键是把它拆成两个问题:"从宽"如何体现,以及选择这条路要付出什么代价。
法律依据与适用前提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适用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案件本身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认罪认罚并不是合适的处理方式——此时更应当围绕证据本身展开辩护。
"从宽"体现在哪里
从宽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与程序上的从宽两方面。
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量刑上的从宽。按照量刑规范化的思路,认罪认罚一般作为独立的从宽情节予以考虑,与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分别评价,再综合确定从宽幅度。具体幅度因罪名、情节、阶段而异,不存在一个固定的百分比。
认罪认罚的时点会影响从宽幅度: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与在审判阶段才认罪认罚,通常会有区别。越早认罪认罚,程序节约的效果越明显。
程序上,体现为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可能,审理周期相应缩短。
程序上必须留意的几个节点
其一,具结书的签署。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具结书等材料。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场"是法定要求,不是形式。值班律师需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
其二,量刑建议的采纳。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该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包括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等。
其三,反悔的后果。
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先前基于认罪认罚所获得的从宽考量通常不再适用,案件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认罪认罚的"从宽"与"认罪"是绑定的,这是选择时应当清楚知道的。
需要审慎考虑的情形
- 事实与证据存在明显争议的案件。认罪认罚以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前提,若核心事实存在实质争议,需要先解决事实认定问题。
- 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若认为行为可能构成较轻罪名,直接接受较重罪名的量刑建议,可能损失定罪层面的辩护空间。
- 对量刑建议缺乏具体依据的情形。量刑建议应当有相应的情节支撑,签署前宜对量刑计算过程有基本了解。
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需要主动权衡的制度选择,不是默认选项。是否适用、何时适用、以什么内容达成一致,需要结合全案证据与量刑情节单独判断。本文为一般性制度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意见。
法律依据与效力说明: 本文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版本(现行有效)。该法的第四次修改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仍在推进中,修正草案尚未通过,不作为依据。 涉及刑法条文的,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修订并经《刑法修正案(十二)》(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修正后的现行版本;《刑法修正案(十三)》截至本文发布之日尚未出台,不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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